记者:前不久《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并明确提出努力解决农民工遭遇歧视的七个方面工作。天津市目前已拥有一百万农民工,在全社会已开始高度关注农民工问题的背景下,天津市将如何创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力保障环境,让农民工享受与本市劳动者同等条件的待遇?
陈质枫:在天津市的农民工为天津的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引导好、组织好、服务好这个群体,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们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天津市由于城市家庭的子女争考大学等因素,造成工人后续储备不足,农民工逐步在工人队伍中占到相当比重,在建筑行业农民工的人数比重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需要继续加大在培训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维权方面的工作力度。重视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问题,尽快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调整现行政策,将农民工在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子女上学、医疗等方面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
同时,从2004年开始,天津一元化统筹城市就业问题,将农民工与下岗失业人员、城市新增劳动力统筹规范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为农民工排忧解难。为了维护这个群体利益,天津在现有的条件下从制度入手,积极解决他们的就业、工资兑现、子女入学等难题,想方设法让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城市。市政府投入专项资金100多万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起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中心,为他们提供包括岗位推荐、培训、维权等一站式公益性就业服务。
记者:目前天津市在制止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制等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上,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呢?
陈质枫:2004年天津市建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推出《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要求全市建筑企业和外省市进津建筑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合同中对工资、劳动保护等实质问题必须作出明确约定。
天津市2004年颁布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法》,从当年4月1日起对在全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存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签发代发工资协议。规定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的施工企业,均不准在天津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天津还颁布并施行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统筹手续。2005年,工伤保险将重点工作向职业风险高危人群倾斜,突出解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全年农民工扩面安排20万人。
为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津接受优质教育,天津市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列入全市“普九”规划,对农民工子女在教育收费等各方面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目前,农民工子女来天津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率达95%。此外,天津市还将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在办学经费、教师编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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