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德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原则,“实行均衡发展”被写进了宪法。德国宪法即《基本法》第72条明确规定:“要在全国各地实现均等化的生活水平”。有关当局在处理涉及区域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根柱子”支撑着德国的区域均衡发展,即横向财政平衡、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
独特的横向财政平衡
德国的横向财政平衡,在世界上是非常独特的。
德国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联邦税包括矿物油税、烟草税、关税、烧酒税、资本流通税、汇总税等;州税包括资产税、遗产税、机动车税等;联邦和州共享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共享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总额的15%按来源地(个人所得税按居民住地,法人所得税则按企业驻地)分配给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市或县和乡镇),其余85%由联邦与州政府对半分成。
其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将全国营业税总额的一定比例(上世纪70年代为70%,80年代为65%,1992年起为62.5%)划拨给联邦财政后,其余的分成两部分在各州分配:一部分划给联邦后剩余下来总额的75%按各州人口的多少进行分配;另一部分即25%则分配给财力较弱的州。
第二步:评估各州的税收能力和需求量,计算出全国及各州税收能力指数,税收能力指数小于全国平均值的州可得到补助。人口规模不等,则系数大小不一。5000万人口以下的州的系数为1,500万人口以上的州的系数为1.3;人口介于5000至500万之间的州,其系数则介于1—1.3之间。税收能力指数是指税收能力除以税收需求量。各州税收能力之和除以各州税收需求量之和,就得到全国平均税收能力指数。税收能力指数小于全国平均税收能力指数的州可得到补助。不足92%的,则可通过营业税补足;介于92%—100%之间的,则补助与平均水平差额的37.5%;介于100%—102%的州,则不能得到补助;高于102%的州,不但不能得到补助,反而要贡献税收用于州际平衡。如果某州的人均财政收入达不到各州平均水平的95%,则用富州上缴部分补给穷州,补足到95%。如上缴部分仍不够,由联邦提供特别拨款,补足到95%。
有法律基础的区域规划
德国区域规划最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各方面在空间布局方面的冲突或用地方面的冲突,即通过规划将各方面的用地需求协调好;二是为实现均衡发展作贡献,或者说为缩小地区差距作贡献,即通过区域规划,将各种公用设施在空间上的分布,既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也要考虑条件较差地区的特殊要求。
德国的区域规划,可分为联邦、州、管理区、县(市)以及乡(镇)五级,其法律基础是《联邦区域规划法》,而《联邦区域规划法》的法律基础又是《基本法》的第72条和第74条。《基本法》第72条指出:“为了达到实现各地区生活条件均等化的目的,联邦可以就此方面进行立法”。第74条指出:“联邦有权对区域规划作出框架性规定”。《联邦区域规划法》自1965年通过以来,已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是1997年。除《联邦区域规划法》外,县(市)、乡(镇)的规划还要遵循《联邦建筑法》。州一级和管理区的规划还要遵循本级的区域规划法。
区域政策意在扶持“问题地区”
德国的区域政策就是区域经济政策的简称,即扶持“问题地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政策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激活条件不利地区的发展潜力,为全国經济增长作贡献;二是减少产业结构单一地区的脆弱性,以避免经济波动;三是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全国各地区生活均等化。
区域政策的主要措施也有三个:一是对受援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补贴;二是支持受援地区中小企业人力资本项目,支持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三是对在受援地区企业投资进行补贴。
德国区域政策的目标地区即受援地区是采用劳动市场区(LaborMarketRegion)的办法来确定的。确定的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劳动市场区,第二步是根据一组指标确定若干劳动市场区为受援地区。
对原西德地区而言,所选的指标包括: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前四年的平均就业率;基础设施状况指数;就业市场在未来5-10年变化情况。上述各指标计算出来之后,给予不同的权重相加,得到一个综合值。将每个劳动市场区的这一综合值进行对比排队,综合值较低者通常进入受援地区。
对原东德地区而言,所选的指标包括: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某一年的就业率;基础设施状况指数。
区域政策的组织机构是联邦经济部的计划委员会。该委员会1969年成立,一般由联邦经济部长任主任,成员有联邦经济部、财政部、其它有关部以及各州经济部长。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四项:一是确定受援地区;二是确定扶持措施;三是确定投资补贴分配方案;四是筹集资金(联邦和州各出50%)。
德国区域政策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一是继续扶持原东德地区;二是限于财力,需要进一步明确重点;三是进一步提高扶持的效率;四是欧盟的结构基金将继续在扶持原东德地区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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