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创新
(一)技术创新与国家创新体系的内涵
创新一般指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中获得新知识、新方法的过程与结果。创新包含了科学发现和创造、技术发明和商业或社会价值实现的一系列活动,即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给技术创新下了一个很好的定义:“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前提。”
企业是竞争的主体,但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仅靠企业自身的竞争力是不够的,一个国家的体制和环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间以及企业与研究机构间资源共享、相互合作的能力、知识流动的效率与方向直接影响到一国经济增长的实绩。政府在协调相关主体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经济、政治作用。20世纪80年代日本、韩国等国的国家竞争力的提高使欧美等发达国家认识到政府在培育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的作用。1987年英国学者弗里曼率先提出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种有关科学技术长入经济增长过程之中的制度安排,是国家为整合创新要素而形成的社会网络。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科技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在政府的协调下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技术知识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循环流转和应用。
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举措和保障,是21世纪我国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因此成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开放性、动态性的系统工程。
在国家创新能力的建设中,应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战略重点。历史上看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靠技术创新起家的,二战后的日本在没有什么原始发明的情况下能够崛起,靠的是在吸收和应用国外已有的科技成果的基础上的改进。技术创新相对于知识创新对发展中国家更为重要和现实。芬兰和韩国等在科技方面后来居上的国家其成功的关键是突出重点强化技术创新。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中需要正确处理科学发现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壮大国家经济实力,才有更多的能力支持基础研究,当然科学发现将增加创新的储备,反过来使技术创新得以深入和持久。
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中应以企业为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企业应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科研机构和大学是科学创新的主体,教育培训和中介机构是知识传播和技术扩散的纽带,政府是管理调控的主体。在上述众多主体中,不论企业是否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创新体系的建设都应围绕企业来进行,因为在创新体系中,科学发现是为技术创新服务的,技术创新要落实在产业竞争力上,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国家创新体系成效的最终检验。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这一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提高创新能力是这一体系成功的标志。
(二)我国的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和需求的主体
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不断增大,在国家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企业对研发经费的需求已占首位。2002年全国企业使用的研究与发展经费达787.8亿元,占全国的61.2%(同年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所占比重分别为27.3%和10.1%)。在企业所使用的研发经费中,主要来自企业自筹,据统计2001年我国大中型企业所用的研发经费中,政府财政投入部分仅占4%。虽然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统计规范性与准确性有待考证,但因国家财政对科技投入偏低,企业研发投入的主导位置得以确立。
技术创新人才投入方面,2002年我国企业科技活动人员占全国的42.42%(同年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所占比重分别为12.87%和11.89%);研究与发展人员全时当量占全国的40.99%(同年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研究与发展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19.93%和17.53%)。
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结构不断改善,自主开发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在技术创新经费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在提高,从1995年的20.40%,增长到2001年的38%以上,而技术改造经费所占比重则一直在下降,从1995年的60%左右下降到2001年的48%左右。
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使用方向在不断调整,购买国内技术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企业从国内技术市场购买技术的金额与全国科技经费筹集额之比从1991年的1:7.1左右变为2001年的1:4.5左右;而企业从国内技术市场购买技术的金额与企业科技经费筹集总额之比也从1991年的l:3.2变为2001年的1:2.5。
(三)我国企业正在逐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产出能力逐步提高,2001年,在国内技术市场企业第一次超过科研院所,已经成为国内技术市场上的最大的技术供给者。2002年,企业作为卖方签订的合同金额高达358亿元,所占比重超过46%,远高于科研院所(187亿元)、技贸(137亿元)和大中专学校(73亿元)(同年科研院所和大中专学校所占比重则分别为21.2%和8.22%)。
技术创新专利产出方面,2002年国内企业申请并受理的三项专利申请总数为37 016件,占全国国内职务专利申请数的89.12%,其中发明专利受理的申请数占46.47%(同年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申请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分别占28.85%和22.17%)。
(四)从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来要求,我国企业总体上还有很大差距
1.我国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总量不断提高,但强度还较低
我国两万多家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项目总数从20世纪80年代末的两万多项增长到2001年的十万多项。虽然我国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数量总量较大,但平均到每家企业的数量就很少了,每家企业不到5项开发项目和2.5项新产品。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总量和强度还处于较低水平。每个企业平均技术开发经费700多万元,每个技术开发项目平均经费93万元,每位科技人员平均7万元,这三个指标虽然都在增长,但仍然是比较低的。
2.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产出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效益较低,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还比较少
企业新产品所创造利润的增长和所占比重与新产品数量和销售收入的增长不匹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额的13%左右,而新产品获得的利税仅占10%左右,显示出新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不高。
3.在专利的产出方面我国相对国外差距很大,而且与国有企业相比,外资在华企业和合资
企业占了重要的位置
以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例三资企业比重不断上升,国有企业逐年下降,国有企业1995年475件(占77.6%),2001年575件(占17.0%);三资企业1995年50件(占8.2%),2001年795件(占23.5%)。2001年我国接受海外申请专利3.78万件,而我国到海外申请专利只有不到2000件,主要集中在中草药制造、保健品和机械工业,很少涉及高新技术。在产业技术领域,我国的发明专利数只有日本和美国的1/30,只有韩国的1/4。
4.长期以来产业发展的主导技术基本上依靠国外
引进技术(包括高技术产品进口和外国直接投资)的资金占我国GDP的比重,1991年为3.4%,2001年为9.27%,而购买本国技术的资金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0.6%上升到2001年的1.09%,这反映出我国目前技术来源以引进国外技术为主。我国产业发展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很弱,我国产业发展需要的整套技术(系统集成)供给能力还很差,制造光纤、集成电路、石油化工、轿车、数控机床的装备进口分别为100%、85%、80%、70%和70%。在我国2002年企业技术创新经费中,技术引进费用是购买国内技术费用的8倍,是消化吸收费用的近15倍。我国缺乏真正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龙头企业。
5.我国企业管理水平还很低
在瑞士国际管理开发学院IMD公布的《国家竞争力2003年年度报告》中。在2 000万人口以上的国家中,2003年我国经济性能排在第2位,政府效能排在第10位,均较2002年有所提高,但科技基础设施和企业效率分别排在第17和第24位,其中企业人均研究开发支出较2002年下降了5位,企业效率下降了6位。
6.合格人才已经成为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资源整体效率发挥的“瓶颈”
2002年全国毕业的工科博士毕业生达到万人,然而我国2 700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中从事技术开发的具有博士学位研究开发人员仅3 300多人。全国300家各行业龙头企业,2001年拥有的博士和在站博士后总共不超过2 000名。53个高技术开发区内企业有博士1.2万余人,仅为全国一年毕业博士的一半。高水平的技术工人也已经成为制约企业技术创新甚至生产水平的重要因素。高水平的创新管理人才也已经成为制约产业创新能力提高的重要因素。
(五)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足有深层次的原因
1.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认识有误区,企业从国家财政获得的支持不足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福利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应考虑公共性与外部性,直接面向市场的产品开发应由企业承担。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持的比例逐年下降。整个20世纪90年代期间,我国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中来自政府的经费一直保持在7%左右,但在2000年和2001年这一指标快速下降,分别降低到4.7%和3.9%左右。另一个指标是在国家财政科技拨款中拨给企业的经费所占比重,我国最近几年这一指标也是下降趋势,2001年这一指标已经下降到5.84%,比2000年的7.51%又有所下降。
但上述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认识是不全面的,政府公共财政对于竞争前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并不失公平性。美国通过支持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以及国防技术的研究开发,美国2000年在联邦政府财政支持的研究开发(R&D)经费中33%投入到企业,占到企业的研发经费近12%。考虑到政府财政支出的研发经费我国仅为美国的1/8(2001年中国国家财政投入的研发经费为703亿元人民币,而美国联邦政府2000年投入的研发经费为712亿美元),我国企业从公共财政获得的科技开发费用仅是美国同行的1/48。
2.在企业发展上缺乏科学发展观,未能正确处理引进与创新的关系
我国不少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急于上规模改变面貌或其领导人在任期内产生业绩,视合资引进为捷径。国家对合资企业的一些政策也助长了国内企业热衷于合资和引进。不少企业为争抢国外合作对象不惜降低国外产品进入的门槛,在合资或引进的条款上封杀了我方对生产线和产品进行技术创新的空间。一些企业为迎合部分用户心理对引进的产品也不愿做任何改进或国产化。国家对一些大型项目安排引进资金,但没有配套的消化吸收经费支持,导致生产线的升级和产品改进只能重复引进,企业原有的技术开发力量萎缩,丧失了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更重要的是丢掉了自主开发的信心和志气。韩国走引进入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到输出技术的道路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在这方面国内的民营企业已有成功例子,拥有技术力量最多的国有大型企业需要认真反思。
3.工业科研院所转制后,对企业的共性技术支撑体系面临挑战
我国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是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工程化和系统化开发,工业部门的院所转制后这一环节就更是软肋。院所转制后缩短了院所科研成果转化环节,促进了这些院所面向市场,但大院大所也只是该行业中的一个小企业,销售规模小。尽管技术人才的基础好,但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注意力转到本企业的生存上,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力量也不同程度地削弱,为行业服务的能力也在下降。而且原有的服务对象变为竞争对手,缺乏为行业技术服务的积极性。原来从这些院所获得工程技术的企业失去了技术供给来源。虽然院所转制后仍然戴着院所的名称,但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已经或者将逐渐失去原来意义上的院所的作用。虽然大学和中国科学院中也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的研究所,但偏基础研究,对企业要求不够了解,由于缺乏对成果工程化系统化开发(而不是研究)的足够投入,这些单位研究开发的成果企业接不过去。国家创新体系中这一环节的缺失将使国家创新体系的完整性受到影响。
4.受部门分割制约,我国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各子系统开放性差,互相缺乏关联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94家,科学技术部支持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20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有2 000多家,其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314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9家,其中6家在大学,2家在科学院;行业共性技术基地或平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12家行业院所转制的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150多家,最近还要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实验室;国家认定实验室1 323个;还有重大科学工程(如第三代同步辐射、正负电子对撞机改造、上海光源)、国家科学中心(如纳米科学、生命科学)、知识创新工程等。这些作为创新体系的组成支撑单位的类型和数量不可谓不多,但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由于部门分割,既有追求数量攀比的情况,也有只授牌而疏于管理的现象,有些中心名不副实,很多名为国家开放实验室,实际上仅仅为其所在单位服务,对整个行业没起应有作用。而且部门分割导致支撑基础研究和知识创新的计划与支持工程技术创新的计划缺乏关联,产学研合作成效不高或不具有可持续性。近年来国家对科学发现方面的创新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相比之下对工程技术创新的支撑需要加强。
另外,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缺陷是非盈利中介机构(国外也称非政府组织)发展太慢,行业协会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地位,在组织和引导企业联合开发共性技术方面还远未起到应有作用。
5.高等教育与工程技术创新脱节
大学的工程教育目前过于偏重理论,与生产实践、技术创新活动结合不够紧密,师资缺乏工程化锻炼,没有市场经验,对于实际生产当中的技术创新过程了解不够。高等学校、研究所和企业各有特长,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各有各的位置,但前一段改革中高等学校、研究所纷纷自办公司,好一些的成果自己生产,转让给企业的成果往往可生产性或市场前景较差,高等学校、研究所和企业在创新链中的合理分工和关联被冲击,创新要素组合效果难以显现。
6.体制问题束缚,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仍然严重
由于管理体制的分割,使用与生产及研究部门的分离,我国生产和研究部门在重大工程项目的引进决策中较少有发言权,主管引进投资和审批的部门和主管企业技术创新或研发计划的部门互相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难以统筹引进与消化及创新工作。国家投入的模式和科技奖励的导向,使科技部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也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引进中消化吸收和创新投入经费过低,“八五”期间我国引进的17个专项总投资124亿元,安排消化吸收经费仅4亿元,占3.2%。2002年我国高技术产业用于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支出之比为1:0.1,其中医药制造业最高为1:0.18,电子和通信制造业为1:0.13,而计算机设备制造业仅1:0.01。而国外安排引进消化经费通常为引进项目经费的3倍。日本在经济振兴期则达到10倍。
(六)“十一五”期间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和原则
“十一五”期间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国家创新体系;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形成产学研技术合作的新机制,构筑面向全社会的强有力的国家创新基础设施,促进技术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鼓励和规范全社会技术创新的政策法律体系。
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2%;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创新体制和创新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重点领域原始性创新能力实现大的飞跃。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的功能定位,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坚持以创新能力培育为目标,推动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开发、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产业技术的系统集成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覆盖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增长从资源主导型、投资主导型向创新主导型转变;以国家技术创新的主体为目标培育企业,建设以企业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坚持技术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以改革的思路抓好技术创新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法律环境;坚持技术创新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新兴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
(七)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的措施
1.重构国家技术创新平台,整合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从法律和国家管理层面上规范技术创新体系
尽快制订技术创新法,规范国家创新体系各部分功能,并建议在该法中明确对国家创新体系的协调管理机构,从体制上解决技术创新体系各部分相互衔接配合问题。
整合并优化技术创新资源。对已建的各类技术创新平台需要进行评价,明确作为国家创新平台应当承担的服务于行业和社会的责任,按照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和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合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使布局比较合理。在国家技术创新平台中应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重点。
明确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支持社会企业技术创新的职责。明确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要与学校正式脱钩,中国科学院的院所兴办的公司也应以同样方式处理,以便使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将成果辐射到更多的企业。在一部分大学明确为研究型大学的同时,另一部分工科大学的考核目标应增加支持技术创新的内容。
2.进一步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集中力量重点支持一批基础比较好、在行业上有重要影响且已建立良好运行机制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财政适当投入进行二次建设,增强其持续创新能力;在目前尚缺但又属于支撑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创新、传统产业改造和重大工程以及缓解资源、能源、环境问题所必须的领域,例如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技术、系统集成技术等方面,国家投入引导新建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其研究重点应当放到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上。
重视发挥龙头企业和重点科研院所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作用。在新选择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时,应当特别重视发挥龙头企业技术中心和转制的产业重点科研院所的作用。对于建立在高等学校和国立科研院所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必须采取联合的形式,由本行业龙头企业、设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投资,并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分类运作。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应按照机制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方式运作,任务主要来自市场,但建议国家将重大工程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任务下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以任务带学科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对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类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政府的投人为主来建设,国家还设立固定的运行经费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和资助运行;对于产业技术创新类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通过政府鼓励和资助,引导各种拥有这些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并支持运行,或者在年税收方面给予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优惠。如果国家财政不投入也不给予税收优惠,仅仅授予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牌子,不可能引导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面向行业提供技术支持。
成立由官产学研联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通过这一管理委员会,组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交流运行经验。通过这一管理委员会,政府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引入评估机制和淘汰机制,对在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工程中心给予进一步的资助,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中心予以除名。
3.设立技术创新科技计划
国家目前有知识创新工程、973计划、985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研究类的科技计划或专项,但没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科技计划。虽然科学技术部有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但支持额度太小,而且基本上是针对新产品的开发不是面向行业共性技术和竞争前技术。国家863计划虽然不属于基础研究,但限于高技术而不能覆盖全部工程技术专业,而且863计划的定位也不完全面对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虽然还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但其项目主要管理职能从国家计划委员会转到科学技术部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强度和影响力大大下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技术创新的管理职能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原来面向企业的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没有得到继续。总的来说,近年来国家财政支持科学发现的力度加大,支持技术创新的强度减弱,这与以技术创新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战略重点是不一致的。为此建议国家设立类似于863计划规模的国家技术创新计划,或者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定位为技术创新计划。
4.建议国家建立工程科技创新基金
公共财政带动社会投入,建立工程科技创新基金。为了动员社会资金支持工程技术研发,参考一些国家的经验,建议我国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发展基金或工程科技创新基金。在国家工程科技的主管部门下成立工程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工程科技专家、重要企业的技术主管和工程管理专家组成。基金的来源多渠道,但在开始时需要有政府财政的支持,至少在“十一五,,期间在国家财政经常性预算中应有这方面的开支,通过政府的投入,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投入。相对于美国政府财政对企业的支持,中国政府财政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应该而且可以更大一些,通过工程科技创新基金的支持应该是一种公开而且比较公平的方式。
工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选题来自企业。基金应优先支持工程科技标准研究、工程科技检测技术研究、竞争前的共性技术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性技术研究、需要跨企业开发的成套技术与大型引进项目的关键技术消化吸收研究、军民两用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科技共性技术专业人才培训等。
企业对工程科技创新基金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国内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可以申请工程科技创新基金,对于主要由国家出资的该基金的研究项目,国内企业按一定条件可以共享项目的科技成果。对这些工作以及为这些工作能力的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共性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提供支持。
5.从机制上促使转制院所加强其为行业创新服务职能
建议成立中国工程技术研究发展中心(或平台)。该平台为非营利机制运行的创新服务机构的联合体,以此为试点,初期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十多个转制院所内面向行业服务的部门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基础组成,除了为各自行业服务外,同时发挥交叉学科的优势,承担工程科技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跨行业的重大工程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的开发或消化吸收的研究、技术创新服务工作的组织并开展建议、咨询等活动,培养交叉学科人才。
6.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
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支撑产业技术自主创新有重要意义、对行业有辐射作用但投资较大依靠市场手段难以解决的试验装置和实验环境的建设,国家在经费上给予适当资助。对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提供配套设备和技术的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在下达相应任务或订货的同时,以资金或优惠政策等手段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建设。
支持高等学校在“龙头”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教学实验基地。通过高等学校与“龙头’’企业的高层次产学研合作提高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供给能力。
发挥行业协会联系和推动企业技术中心交流与合作的作用。加强企业间在技术创新和创新管理上的交流与合作,以政策引导推动共性技术的扩散,促进产业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能力的提高。
通过企业评奖等活动引导促进技术创新。将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作为“百强企业”和“中国工业大奖”的评选条件之一。
7.正确处理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的关系
鼓励企业从改进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起步。重视培养原创能力,但当前更要鼓励和爱护企业的改进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之间并不一定是相互替代、相互排斥的,而可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自主创新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要自己开发新技术,用新的方法对已有技术的集成提高使用效率或开拓新的应用,同样是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改进,直至实现自主创新,这是后进国家实现技术跨越的普遍经验,韩国、芬兰、爱尔兰、印度等国和我国台湾的发展走的就是改进性和集成性创新的道路。
正确处理开放与自主关系,从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对于那些新兴的、具有较大潜在经济和社会收益,并且存在“机遇窗口”和跨越可能的高技术领域(如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应当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在自主研发的基础上增加国际合作的筹码。对于那些在现阶段既难以引进,又是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瓶颈的关键技术(如航空航天技术),强调以自力更生为基础的自主研发与产业化。战略性产业和支柱产业核心技术必须依靠自主创新,但对大多数产业而言,技术引进仍然是我国产业起步阶段的重要技术来源之一,积极利用国际资源,开展合作创新,鼓励从引进设备向引进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转变,目标是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建立起自主开发所需的技术能力。
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基金。对于利用国家资金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引进项目,按引进设备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消化基金,交给具有开发能力的单位,支持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
8.加强国家对技术创新的直接和间接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开发共性技术和竞争前技术的经费的支持力度。有人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研发支持有违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在2000年将33%的研究经费投到企业,相当于投到高等学校和研究中心的总和,美国的做法可能有助于消除这一认识的误区。关键是支持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以及军民两用技术。我国政府应适当加大对面向共性技术和竞争前技术的企业技术创新经费的直接支持力度。
将购买技术等同于购买生产设备计入抵扣增值税的范围。2000年全国有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共获得各级政府的科技经费与减免税收得到的间接资助之比为l:0.43。减免税收的经费中主要还是来自关于新产品的减免,如果再增加来自技术开发经费的税收减免有可能使来自国家的间接投入达到与直接投入相当,因此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也是十分重要的。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以新产品为对象的税收减免将取消,应当研究制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政策措施。例如将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购买技术等同于购买生产设备计入抵扣增值税的范围,对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通过中介机构的评价折算成购买技术的投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又如对担负国家创新基础设施且承担公共技术支撑的独立经营机构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建议对企业转让技术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进行调整,将不高于30万元的减免额做较大幅度的提高,例如300万元。
9.加强技术创新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建设
加快制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但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则基本上处于空白,需要使技术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趋于完整。此外还建议制定技术创新法、引进消化吸收法等。
梳理创新政策,改进创新的法律环境。已经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客观条件变化或设计时的局限性导致与实践不适应。另外由于有权制定政策的部门很多,导致一些政策措施相互矛盾,给创新主体传递的政策信号发生混乱。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为契机,对国家创新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改善创新的政策法律环境。
10.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业将技术创新的成果专利化。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除了体现在生产线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上,还应通过专利等方式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具有专利特别是核心专利是和国外厂商交换专利使用权的砝码,甚至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对于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进一步将通过技术创新形成的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争取在国际标准上占一席之地。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捍卫企业声誉和权益。教育企业经营者和员工了解知识产权法规,懂得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自身权益,也不使自己的企业陷入知识产权纠纷。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规和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氛围,技术创新就没有生存空间。
11.寓军于民,通过政府对军工的投入带动企业技术进步
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现代化有共同的创新空间,提高对建立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认识。当代军事技术与民用技术之间日益融合,据统计,国外军事装备技术中85%采用军民两用技术,纯军事技术只占15%。美国国防部推选的国防关键技术与商务部列出的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中,约有80%是重叠的。从1991财政年以后,美国国防部关键技术计划预算中,军民两用技术始终占国防部关键技术计划总经费的50%一55%。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不仅可以通过政府财政对军工开发项目的支持或采购军工产品带动企业开发手段和生产线技术升级,降低民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也因共用民品已有的生产条件和已有技术而降低军品开支。
通过立法和组织来推进军民两用的技术创新工作。美国国会1992年制定了《国防技术转轨、再投资和过渡法》,推动军用技术转民用,并要求发展军民两用技术。《1993年国防授权法》明确提出了要实行军事和民用工业基础一体化。我国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另外,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装备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每年就国防科研和采购项目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国防关键技术和民用技术及产品中可共用的部分,在不违反保密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适当发布,扩大民用科研开发单位和企业参与提供军工技术和产品的机会。
通过制度促进寓军于民。出台民品企业准人国防科研生产资格认证规定和军品项目招投标制度,适当修订军品保密制度,军工项目的开发在严格保密法规与制度基础上保持相当的开放性,更大规模地引入国防科研开发外包的模式,构筑军民结合的新型开发体系。改革国防科研与军品采购管理模式,更有效地引入政府采购的模式。
12.建立面向企业技术带头人的人才培养基金
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双向兼职联合培养研究生。建议企业科技人员到高等学校兼职,也提议今后工科院校的专业教授到企业兼职或至少有在企业工作两年的经验,从本科生教育做起,增加工程管理和科技产业化的课程,改革高等学校的考评体制,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龙头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鼓励高等学校和国立科研院所设立面向企业技术带头人的高级访问学者和客座研究员制度,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青年技术带头人带开发项目到重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定期科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重视对高水平技工的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工人也已经成为制约企业技术创新甚至影响生产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对产业发展与产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已经并将继续显露出来。要重视对蓝领技术工人的培养,对经验丰富的技工在政治上、待遇上给予应有的地位。
13.发挥政府在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宏观管理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用好公共财政支持技术创新。公共财政资源在技术创新领域的使用中应当适当调整宏观目标,从以直接资助技术设施为主,调整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新领域为主,政府掌握的公共财政资金则重点支持那些具有公共产品与服务性质的项目和能够形成或带动产业链的项目。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扭转“公共财政经费投入到企业就是不公平”的认识误区,理直气壮地支持企业开发竞争前技术。公共财政经费的决策、使用和效果都必须有科学公正的评估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和立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以及社会监督机制。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公共财政科技拨款资助完成并形成的知识和技术不能有效地进行扩散的问题。
协调各类支持创新的科技计划。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有效的协调,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使用与研究开发和生产部门合作,通过政府引导,组织企业间合作开发。在制定促进工程技术和产品开发军民结合的法规和安排方面,政府的作用同样是不可替代的。
二、高技术产业化
(一)高技术产业定义分析
高技术是指“以最新科学成就为基础,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主导作用的知识密集型技术,或者说是基于科学的发现和创新而产生的技术(《高技术辞典》)”。高技术具有以下特点:战略性、更新快、高投入、高风险、高竞争性、高增值、渗透性。目前国际比较通行的是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制定的从投入角度(R&D经费强度或R&D人力强度)出发划分产业的标准,将制造业中航空航天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办公、会计及计算机设备制造业,无线电、屯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疗、精密和光学仪器制造业等5类产业确定为高技术产业。我国对高技术产业的界定参考了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001年的标准,将研发投入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为制造业平均比例(2.6%)的1倍以上的产业划人高技术产业的统计范围,即这一比例应达到5.2%。按这一划分标准,2002年7月,列入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高技术产业有:航空航天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制造业。
我国高技术产业内的企业大多处于产业分工链条的低端,相当一部分在高技术产业链实际上仅从事简单加工与组装业务的低技术企业也被划人了高技术产业的范畴,不适当地享受着旨在鼓励高技术产业化的诸多优惠政策。而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当一部分传统产业正在积极吸纳新兴的技术成果,从而实现对自身的高技术改造,他们虽然大量投资于高技术的开发与使用,但由于现有分类标准的限制,反而难以享受到鼓励高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着一些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统计数据习惯上把“高技术产业”限制在制造业里。考虑到中国在企业技术含量统计测算指标上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传统高技术产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所存在的较大差距,中国高技术产业界定应当综合考察四个因素:①产业技术含量;②高技术产品的行业分布;③高技术企业的行业分布;④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为代表的高技术产业分类国际标准。采用上述界定方法,我们可以初步确定:①医药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等大类行业可以整体(指全部或大部分所属中小类行业)列入高技术产业目录;②航空航天器制造业(行业代码377)、医疗器械制造业(行业代码365)等中类行业单独列入高技术产业目录,电机制造业(行业代码40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402)中一部分符合上述标准的小类产业也可以列入高技术产业目录。也可以采用对各个企业分别评估的方式来确定是否达到高技术产业的企业标准。可参考的划分标准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即“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
(二)高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1.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迅速,但其产值占全球高技术产业的比重还很低,总体规模与美、日
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差距
随着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高技术产业产值占制造业的比重逐年上升。1995年高技术产业的总产值占全部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8.4%,1997年该项指标首次达到10%,2002年已经超过15%。其中电子与通信设备制造业占全部制造业的比重上升较快,从1995年的4.5%上升到2001年的8.1%,在我国制造业中居重要地位。
高技术产业产值占制造业产值的比重是国际上衡量制造业产业结构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高技术产业产值在制造业中的比重与美、日、英、法等发达国家的差距已明显缩小,而且已经超过了加拿大、意大利和德国的水平。然而应该看到,我国制造业整体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因而高技术产业在全球高技术产业中的比重还很低,1998年大约仅占全球高技术产业总产值的3%(根据美国《科学与工程指标》2002年版所列的世界上68个国家和地区计算),而美国、日本高达36%和20%。软件产业无论规模还是发展速度我国均落后于印度,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势头也不及印度。我国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面临严重挑战。
2.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增加值不断上升,但产品的附加价值仍较低,经济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增加值率来看,我国高技术产业与其他制造业相比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我国很多传统行业的工业增加值普遍高于属于高技术产业的医药制造业(35.4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业(27.23%)、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22.64%)。北京2003年高技术产业的增长率明显低于传统制造业,缺乏核心自主技术是重要的原因。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增加值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有明显的差距。我国计算机与办公设备制造业的增加值率仅20%,而美国、日本达到50%左右,英国超过40%,法国、加拿大和韩国也都高于30%。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2003年利润率降到3.7%(全球平均为6%),也低于我国制造业平均水平(5.7%)。
3.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经费投入逐步增加,但技术密集度仍较低
我国高技术产业投资显著不足,自我发展资金积累能力低,我国高技术产业在技术密集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国高技术产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20%,我国的高技术产业2001年投入仅为5.1%,各个领域均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我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约为137亿元(即16.5亿美元),不及一家跨国公司。
4.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及其占商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不断攀升,但进出口贸易逆差仍
较大,出口产品以加工贸易为主
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中,一般贸易方式所占比重约为10%,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高技术产品占出口总额的88.6%。
5.高技术产业的专利申请量产出呈上升趋势,但授权的核心发明专利不多
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7.2%,超过了制造业的年平均29.6%的增长速度。2002年专利申请量出现一次较大的增长,增长超过80%,但授权的核心发明专利不多。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专利申请中三资企业所占的比重呈增长趋势,而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则逐年下降。
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迅速,但还存在产业集群优势不明显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
到2002年底,国家高新区企业增加值的新增部分已占到全国工业增加值新增部分的22%,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仍要对高新区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如:高新区的经济发展过多地依靠数量扩张,质量增长还不够高;在有些地方政府追求数量增长的压力下,高新区急于把空间填满,企业多是单兵作战,产业集群优势未能充分发挥,主导特色产业难于形成,产业结构亟须调整和优化;相当多的企业生产还集中在中低端产品、初始设备制造商(OEN)产品和组装加工产品,附加值低。
7.大型企业有较明显优势,但与国外相比产业集中度仍然低,缺乏“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
以2002年计,大型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为2 085亿元,超过了中小型企业之和。我国高技术产业集中度低,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美国19家电子信息企业营业收入之和占美国电子信息产业收入80%以上,占全球近40%。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已居世界第3位,但产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缺乏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2003年我国电子百强销售收入之和仅占全行业31.5%,利税占44%,利润占34%。而且我国无一品牌进入全球2002年最有价值的100个品牌之列(2003年仅有海尔品牌进入世界百强)。
8.区域高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
高技术产业大约80%集中在东部地区,而中部和西部地区各占10%左右。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来看,东中西部也呈现出由高到低的梯度差异。以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为例,1995~2002年东部地区的高技术产业的增加值年均增长率为22.8%,中部地区的年均增长率为17.5%,而西部地区的增长率为12.6%。从这个发展趋势看,如果没有特别的措施,东中西部的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
9.我国在发展高技术产业方面对外资和外国技术依赖严重
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工业增加值中,三资企业所占份额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所占份额。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三资企业基建投资占全行业71.4%,2003年三资企业个数占全行业23%,但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增加值和出口额分别占全行业67.5%、57.9%、52%和82.7%。2002年,高技术产业三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达到了2 060亿元,所占份额为54.7%,而国有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为1 234亿元,所占份额仅为32.7%。2002年,三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超过国有企业826亿元,且这一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从1995—2002年的7年间,三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3.2%,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17.7%的年均增长率,说明我国在发展高技术产业方面,对外资的依赖日益严重。在劳动生产率指标方面,三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也具有明显优势,三资企业该项指标几乎为国有企业的2倍。但在工业增加值率方面,三资企业该项指标始终低于国有企业。这种情况表明,我国高技术产业内三资企业主要是生产转移型的企业,而非技术开发型企业,其技术扩散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三资企业在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方面的局限性。我国国有企业的专利申请在全部高技术产业中所占的比重由1995年的77.6%下降到16.0%,三资企业专利申请的比重则从8.2%增加到28.7%。高技术产业的专利申请中三资企业所占的比重呈增长趋势,而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则逐年下降。
10.我国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不高
中国在高性能计算机研究开发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但无论是计算机整机,还是计算机外部设备,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少,核心零部件仍然要从国外进口,巨型、大中型、小型机乃至工作站方面都没有国际竞争力。仅组装的国产品牌微机在国内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目前的贸易关税壁垒)以及因许多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基地转移到了中国,使得中国在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等产品制造方面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得比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相比,无论是在产品技术、制造技术方面,还是在市场营销管理方面都还有很大差距。中国能够大量进入国际市场的通信产品电话机、传真机和移动通信手机等,可以认为是国际产业分工转移的结果。
我国的医药产业仍是一个低效率、低利润的产业。全国6 000多家医药生产企业,其利润总额还不如国外一家大公司。到目前为止,我国医药产品的生产一直以仿制为主,医药自主开发体系尚未形成。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99%是仿制的。近年来生产的837种西药中,97.4%是仿制的。
航空航天工业资源转化能力、市场化能力和产业技术能力仍然较弱,总体竞争实力不强,难以全面参与国际竞争。
11.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受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制约
缺乏有效的融资平台(如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基金、专业投资机构、专业咨询机构和职业经理人市场)是制约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高技术企业技术带头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缺乏已经影响到我国高技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有的人事管理体制,对于高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尤其是高技术人才的创业,造成了诸多障碍。
(三)高技术产业发展模式
1.从技术引进向自主创新转变
高技术产业发展路径呈现出差异化趋势。美国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同时政府通过各种科技计划发挥重要的作用。二战后,日本政府通过高国民储蓄率、资本市场的内外分割和政府的利率管制,以及通过开发金融、奖励出口、减免税收和加速折旧等多种方法(调控性政策),提供给那些重点支持领域中的大企业大量资金,以及鼓励日本企业将大量的研发经费投入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韩国的“追赶”是在绝对落后的农业国情况下,与工业化进程同步进行的,韩国政府的干预力度相对更大。以技术引进为例,在重化工业化时期,由于企业缺乏相应的能力,政府直接参与到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中,并对合同进行审批。不仅如此,韩国政府并不支持以外国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而主要鼓励进口资本货物(成套设备)、交钥匙工程和许可证贸易等技术转移方式,走引进、消化和自主发展之路。印度政府通过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发展计划和一系列措施,直接或间接地干预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从总体上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还是以引进、消化、吸收为主,今后应从技术引进向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转变。韩国的模式值得借鉴。
2.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
我国经济已经开始了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我国高技术产业化正经历着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在中、小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一些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已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排头兵。
3.高技术的应用正在从重点行业向传统行业渗透
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工业产值从1995—2002年年均增长23.9%,高于同期全部制造业产值增长约10.9个百分点,基本形成了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为主,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为辅的发展格局。另一方面,由于高技术的高渗透性,一些传统行业在进行高技术改造后也表现了高收益的特征,这些传统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全员劳动生产率普遍高于高技术产业。
4.高技术产业正在从重点区域向全国范围延伸
从区域角度看,高技术产业一直呈现出从重点区域向全国延伸的趋势,已经形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等各具特色的高技术产业增长带。高技术产业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日趋明显。
高技术产业扶植的范围与阶段问题。除了少数战略高技术领域,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应当实现从重点扶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向全面普及的转变,淡化对特定主体和特定区域的重点扶植,应当在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给予各类企业平等的待遇,不管其是否属于高技术产业目录,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也不管所有制为何,只要确实是在使用高技术和开发高技术的企业,就应当是我们鼓励和扶植的对象。
5.高技术产业向交叉性、融合性、集成性方向发展
高技术产业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高技术产业分工模式由垂直向水平发展,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常常采取封装、组件化、模块化与高技术外包的方式,改变了传统的以工序分工而转向零件分工和组装,从而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因此,国际分工的跨国转移并不必然带来技术的扩散。
6.从高技术产业自身的发展到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
应当强调高技术产业发展与传统产业改造之间的互补性。一方面,对传统产业的高技术改造,是提高传统产业附加值,调整经济结构与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传统产业本身的发展也会对高技术产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提供更大的市场,从而反过来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高技术产业发展总体目标 2010年,在保持GDP年均增长7.5%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9%的条件下,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有可能达到9.4%(2001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制造业增加值比重为9.2%,占GDP约为3%)。2020年,在保持GDP年均增长7%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的条件下,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有可能达到17.7%;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份额达10%(2002年为4%)。
可以预期,今后十多年电子信息产业仍将是高技术产业中产值规模和对GDP贡献最大的行业。2005年预计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居世界第2位,其中软件年销售收入达到2 000亿元(2003年我国软件和系统集成收入为1 600亿元)。2010年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在现有基础上再增长两倍,销售收入54000亿元,增加值10000亿元,出口4000亿美元,且以一般贸易为主(2003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18 800亿元,增加值4 000亿元,出口l 410亿美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居世界前列。2020年,力争产业规模为世界第一,成为世界电子信息产业强国,成为全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研发和制造中心。
(五)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与重点
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市场导向、开放创新”。高技术产业首先是面向人的需要,很多高技术产业既是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也是人力(包括智力和劳动力)密集型,高技术产业中智力的作用比一般产业显著,调动智力资源是发展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成败的关键。当前各地都很重视发展高技术产业,有些地方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也要上,已经出现产业结构雷同情况,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进行协调引导,注意形成配套完善的产业链。全面协调还应包括促进军民结合,以及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与解决重大的社会发展问题紧密结合。高技术产业市场变化快,需要紧跟市场以需求为导向。创新更是高技术产业竞争力的灵魂,在强调自主开发的同时要尽量利用开放的条件,在引进技术的情况下不要忘记消化吸收和创新。
建议以“集聚产业,做实做强,重点跨越,带动全局”作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战略。这里强调集聚产业是着意培育龙头企业,围绕该企业形成产业链和块状高技术产业区。某些高技术产品(例如计算机外设、手机)我国在世界上已占销售规模第1位,但大而不强,今后的重点是提高工业增加值,增加在产品中自有技术的比重。我国需要追赶的高技术产业的行业很多,就产业的成熟度和我国的基础而言,只能有所为有所不为,需要很好地选择重点,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发展高技术产业时注意配套产业或产品的布局,同时需要注意开发应用,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带动传统产业发展。发展的重点:“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信息产业,培育生物与医药产业,有针对性地发展航空航天产业,积极发展新材料和先进能源产业,引导和支持先进环保产业,加大高新技术在先进制造业和其他产业的应用和带动作用。
支持领域的选择:有很大市场空间且与国外激烈争夺的项目,如第三代移动通信、新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新一代计算机、网格计算等;有可能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产业,如生物化工(酶催化)、基因工程(转基因农作物)、生物工程、医药产业、新型诊疗技术、新材料产品等领域;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的技术,如大型超临界发电机组技术及设备、核能装置;解决中长期资源环境问题的重大项目,如海洋开发技术、替代能源和节能技术、循环经济生产技术及成套系统等;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或技术领域,如中医药产业、现代化中药制备、萃取技术等;具有标志性作用的重大项目,如神舟系列载人飞船。
(六)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政策措施
1.产业政策
在高技术产业中应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不仅因为它在高技术产业的销售规模中占最大比例,而且其应用面广,发展潜力大,对其他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带动性显著,在高技术产业中信息产业就业的容纳能力强,便于发挥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在信息产业中重点发展通信终端(如手机)和信息家电等产品,首先是因为中国人多市场大,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产品更新快,有可持续的市场需求,而且我国已有很好的产业基础。在信息产业中注意扶持软件产业、系统级芯片设计等产业,带动网络服务业的发展,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应用。在新兴的高技术产业中应注意培育新材料(功能材料、光电材料、纳米材料、微/纳电子材料等)和生物产业(生物制药、生物改良、生物安全、生物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等),选准技术方案,推动核能产业化,配合国防建设,发展航空与航天产业(包括直播星产业、遥感产业等)。
2.融资政策
(1)改变政府投资方式。政府直接投资应集中支持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高技术,以及单个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而对整个产业发展又具有明显制约作用的共性技术。调整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实行从奖励到风险补偿的机制转变。政府投资应体现公平原则。
(2)建立多渠道的高技术产业投融资体制。建立“政策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支持、各界参与”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融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作用,尤其要注重吸引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通过金融工具与金融制度的创新,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继续发展创业投资,完善创业投资所需的各种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有利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创业环境。例如,比利时成立了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对创新企业或中小企业直接投资;德国1995年成立了与私人共同筹资的风险投资公司。仅1995年一年,德国政府共向268家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了0.87亿马克的资金补贴。
(3)建立适应高技术产业特点的债务融资方式。在债务融资方面,探索符合高技术企业特点的、针对高技术企业技术开发与应用活动的新型融资方式。例如美国小企业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担保。英国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担保期限2~10年,担保比例达70%一85%,企业则按5%的比例交纳保费。假如项目失败,企业偿还不了债务,政府将按2.5%的年息代企业偿还所担保的债金。再比如,英国政府规定对私人金融机构给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提供80%的政府担保。国外许多国家还通过银行或设立基金会的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如日本开发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年限可长达25年,贷款额一半的利息可按7.3%计算。
3.税收政策
(1)建立健全针对创业企业和创新孵育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近年我国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迅速,得益于国务院18号文件的作用,今后还应针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技术产业,出台类似的政策文件。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需注意实现税收优惠范围由特定高技术产业向高技术企业的转变,从支持产品向支持竞争前技术研究转变。高技术产业与高技术企业并重,调整过去以区域为标准确定高技术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做法。
(2)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对产业技术研发支出、企业内部教育培训支出的税收优惠力度(如所得税抵扣),扩大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在增值税方面,对研发投入大、生产消耗小的生产企业,允许其率先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可抵扣的部分从设备的购置扩大到技术购买,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将高技术企业自身研发有自主产权技术的投入等效为购买技术,使这方面的投入也能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
(3)制定奖励科技投入的所得税政策。强化所得税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社会的创业风险(商业型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投入的收益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美国对企业在任何一年的研发支出超过前3年研究开发平均经费的部分实行20%的优惠税率。日本政府规定,企业任何一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如果超过以往年度的最高金额时,可从企业的法人税收或所得税中扣除超额部分的20%,并对中小企业免征开发经费增加额的税收。英国规定投资用于高技术产业第一年可减税,科研开发支出被视为收入支出,可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上述国家的经验值得参考。
4.知识产权政策
(1)制定与人员流动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建立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机制,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激发创新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在鼓励自由流动的同时,规定“跳槽者”不应损害原单位利益,专利发明人若未取得专利权益人的许可不能将其职务发明视为私有财产擅自处置,明确规定流动人员几年内的同业回避制度。形成业内自律和业外监管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2)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体系。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专利申请,应及时受理,缩短专利申请周期;建立便利、实时、完备的世界专利和非专利知识产权文献查询系统,为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培养专门人才和建立专门机构,有效处理国际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国家仲裁等事宜,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体系,包括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认证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健康发育。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的转让、抵押、处置制度。
5.人才政策
改革现有不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消除明显阻碍人才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障碍(如地区限制、部门限制、所有制限制等)。建立权威、规范、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认证制度,为技术人才的流动提供保障。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更多的海外高技术人才与高级管理人才归国创业,对“海归”子女(不论是否取得外籍)回国上学提供方便。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的科学观,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鼓励引导收入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如在高技术产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人股,或引入股票期权分配制度),在分配制度上保证技术拥有者、企业经营者和高层企管人员能够获得相应报酬或相应权益。另外建议政府建立专项人才基金,对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经认定所需的高级人才每年给予固定补助。
从税收等方面鼓励企业在人力资源上投资。以人为本,推进人才资源的开发。通过政策调整,鼓励高技术企业积极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将内部培训与教育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作为一个参考指标,并且给予相应的所得税抵扣。在某些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技术领域,政府可以考虑设立针对企业研发和技术人员的,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出国留学和职业培训计划,在提供竞争性奖学金的基础上,要求企业提供配套资金,并予以税收抵扣,以此提高企业进行海外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为技术引进、消化与吸收奠定基础。
建立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系列,提高技术蓝领的地位。目前我国7 000万技术工人中,高级以上技工仅占5%,远低于发达国家20%一40%的比例。应建立技术工人的技术职称系列,充分肯定企业中不可替代的经验丰富的技术蓝领的地位并给予相应的待遇,中青年成绩显著者同样应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6.科技政策
运用政府科技投入,加强“官产学研”的协调,促进产学研合作。如前所述,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增加技术创新计划,重点支持工程方面共性技术和竞争前技术的开发。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发挥好政府的作用,促进高技术产业化。例如在1950—1980年,美国主要的45项计算机软件技术进步项目中,联邦政府资助的有18项,为商业化软件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2000年英国政府为提高英国制造业竞争力,总共投资l亿英镑支持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解决研究成果的转化。芬兰政府规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项目必须要有企业参加,企业的项且必须有高等学校或研究单位的参加,这样才能获得政府的支持资金。日本通产省规定,每项有助于创立新产业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获得相当于所需经费2/3的政府补贴,而且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政府应对与国外竞争激烈且对国家产业发展或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高技术产业(例如集成电路产业)中的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研发补助,这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并不违背。
7.军品政策
建议设立军民两用技术协调领导机构并制定相应规定,加强对军民两用技术发展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军民两种资源、两支力量,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形成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军民两线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格局。要把与国防建设相关的高技术产业化放在重要地位,促进民用高技术为国防建设服务。
8.贸易政策
利用关税调节,将设备引进与技术引进相结合。应当改变我国在吸引外资和鼓励出口方面,单纯追求数量的政策导向。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引进、消化与吸收结合起来。在技术引进方面,运用关税调节手段,鼓励企业更多地引进专利和专有技术,将技术转让与设备引进相挂钩。淡化出口退税在鼓励高技术产品出口方面的激励作用,改变一些高技术企业热衷于承担加工贸易的状况。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逐步淡化出口退税在鼓励高技术产品出口方面的激励作用,改变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高度依赖于国外的现状。给予所有企业在高技术引进与使用方面以国民待遇(如自营进出口权、外汇额度),以此促进所有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与产业升级。
9.采购政策
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产品的比例,降低高技术产品早期进人市场的风险。政府采购可以大大降低高技术产品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美国政府1960年采购了本国50%的半导体产品,1.00%的集成电路产品,使军事和空间方面的高技术得以向民用市场扩散。通过推动相关立法以及颁布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建立系统、透明、灵活的政府采购机制,并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产品的比例。
设立支持采用国产设备新产品的风险基金。制定在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中优先购买国内高技术产品的鼓励政策,设立国产新产品的风险基金,鼓励国内使用部门优先试用,鼓励拥有集中采购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采购本国产品,为国内高技术产业的成长提供市场空间。
10.国际化政策
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专门收集、处理与公布国内外高新技术信息及产业行情的公益性网站,在国外设立高技术信息搜集机构,为国内企业把握全球高技术产业发展态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收购国外高技术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鼓励国内高技术企业在海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高技术企业聚集区设立研发机构,从而获取有效的知识溢出,培育自主研发能力。(作者:中国工程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朱高峰 胡启恒 邬贺铨 陆建勋 侯云德 吴澄 毛二可 陈良惠 李国杰 顾国彪 汪燮卿 韩大匡 刘经南 张高勇 杨胜利 郭重庆 高文 方欣 乔建国 薛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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