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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为应对两次世界能源危机及日益严重的环境压力,美国在世界上率先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英文简称:DSM)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了DSM在全世界的发展,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DSM。国际能源署2004年的一份报告显示,自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发达国家通过采取包括DSM在内的多种提高能效的措施,取得了单位GDP能耗降低约50%的效果。以美国为例,2000年人均一次能源消费量与1973年几乎相等,但人均GDP却增长了74%。法国通过应用电力负荷监控等DSM措施,日负荷率由73%提高到85%左右,相应减少发电容量1900万千瓦。英国筹集1.65亿美元,投资到500多个提高能效的项目中,实现节能6800百万千瓦时,相当于200万家庭的年用电量。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美国加州通过采取一系列提高能效和负荷管理措施,削减高峰负荷570万千瓦,有效缓解并渡过了当时发生的电力危机难关,避免经济损失160亿美元。近30年的实践证明,DSM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国外实施DSM的成功经验,概括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制定法规,强制电力公司实施DSM项目。美国1978年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要求各州电力公司实施需求侧管理;1992年颁布的“国家节能政策法案”,对重组后的电力公司开展DSM作出了相关规定。二是对发电厂污染物排放提出更高的标准。美国于1990年出台“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对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年出台的“减排税法”明确对使用煤、油和天然气等发电燃料的企业收税。三是对主要用电产品制定最低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至2000年6月,全球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制定并实施了能效标准,37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其中,美国对照明器具、电动机、冰箱、空调等20多种电器产品制定了强制性能效标准,31种产品使用了“能源之星”认证标识。
二是建立经济激励机制。许多国家出台了减免税收、低息贷款、财政资助、电价激励等经济政策支持DSM工作的开展,包括系统效益收费、能源相关税收、政府直接出资等。其中,应用最普遍的是系统效益收费。它是指按一定比例附加于所有电力用户电价上的费用,目的是适应电力市场重组,促进DSM、可再生能源等公用事业的发展。为保护环境,有些国家还制定了排放总量控制以及“谁污染谁负责”的税收法规,将相关税收用于DSM项目筹资。如挪威、丹麦等国收取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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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税,泰国向石油精炼产品征税。此外,一些国家政府通过公益基金或其他财政来源直接筹资用于DSM,如新西兰设立了节能基金。
三是鼓励电力公司发挥主体作用。
电力公司是实施DSM的主体,但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开展DSM工作就可能对其经济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为此,英国等国家制定了针对电力公司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成本回收、收入损失补偿等,以调动电力公司开展DSM的积极性。成本回收是指将电力公司实施DSM项目的支出纳入电价成本;收入损失补偿是指政府通过采用售电收入调节机制,将售电收入与售电量部分脱钩,使电力公司不因实施DSM减少售电量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四是通过市场机制开展能源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ESCO)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已经成为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利用市场机制开展DSM的重要方式,促进了全社会节能项目的实施。ES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节能项目设计、施工、监测、管理及能源效率审计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从而避免了用户自身承担项目可能遭遇的技术、财务等诸多风险。在美国,节能服务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新兴产业。
五是引导终端用户参与。电力公司通过开展DSM宣传、培训、项目示范等活动,与用户直接交流,与节电产品制造企业和销售商建立商业联盟,引导用户接受并参与DSM;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介宣传,以及产品展览、名人宣传、资料发放、现场交流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对DSM的认知,为DSM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国外的成功经验证明,开展DSM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目前我国人均能源资源匮乏、能效低、环境污染严重的形势下,加快实施DSM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借鉴国外经验,当前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DSM工作: 一是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DSM实施的环境;二是要建立资金激励机制,解决好开展DSM所需资金的渠道问题;三是要发挥好电力公司在DSM工作中的实施主体作用;四是要发挥好节能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形成节能的市场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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