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及其中小企业的现状,在调查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企业的基础上,深刻揭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促进投资的有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欧盟 对外直接投资 技术进步 跨国并购
一、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现状分析
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按职工人数划分,按照欧盟的统一标准,人数在250以下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亚洲其他国家划分标准不一,有的按职工人数划分,有的按销售总额划分,一般把职工人数低于300的企业作为中小企业。当前,中国是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来划分中小企业的,5000~50000万元人民币的为中型企业,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我们研究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由于资料缘故,无法按照职工人数划分的标准来确定中小企业。因此,本报告根据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合同投资项目规模,确定欧盟中小企业。根据不完全统计(由于缺乏欧盟对江苏省的投资资料,故本报告中截止到2000年底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数据不完全。故本报告中的不完全统计均指此情况。以下同,作者不再说明。),截止到2000年底,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合同投资项目规模为355万美元/项目。因此,我们确定对华合同投资项目规模低于此数值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根据此标准计算,在欧盟对华投资中,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84.53%,但中小企业合同投资仅占全部合同投资的14.17%。
(一)中小企业投资倾向于独资方式
由于资料缘故,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方式结构分析以法国为例。表1显示,从合同投资比重来看,法国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与法国总投资不尽相同。尽管合资方式、独资方式、合作方式的占居位次没有改变,但是合资的比重大大下降,减少了22个百分点以上,独资的比重上升,高出近4个百分点,合作的比重大大提高,高出19个百分点以上。从中小企业投资与总投资的关系来看,按项目数计算,合资、合作方式中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占法国对华直接投资的81%以上,而在独资方式中中小企业占90%,高于合资、合作两种方式的比重。这说明,在独资投资中,大多数是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投资集中于以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
与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产业结构、中国吸收外资的产业结构相类似,中小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
第二产业。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0年底,按合同金额计算,第一产业在欧盟中小企业投资中所占比重高于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和中国全部外商投资的比重;第二产业比重处于中间,低于欧盟4个百分点,但高于在全部外商投资中的比重近1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也处于中间,高于欧盟比重3个多百分点,低于在全部外商投资的比重近15个百分点。
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与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行业不完全一致。从具体行业来看,在合同投资比重上,欧盟中小企业更加集中于制造业,其比重高于欧盟投资5个百分点;投资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批零贸易与餐饮业的比重也高于欧盟的投资比重,但房地产业、批零贸易与餐饮业的比重低于全部外商投资中的比重(见表3)。表3还显示,欧盟中小企业很少投资于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以及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在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中的比重也分别低于它们在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和中国全部外商投资中的比重。
(三)中小企业投资倾向于中国东部地区
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与中国吸收外资的地区结构是一致的,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说明:根据国发〔2000〕33号文件,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西部地区是指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以下同,作者不再说明。)依次呈现梯度结构——东高西低,向东部倾斜,但是,倾斜的程度略低。在合同投资中,欧盟中小企业与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不一致,在中部的比重处于中间水平,而欧盟在中部的投资比重是最低的。
欧盟及其中小企业对中国投资共有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仅没有对西藏投资。正如前面所说明的那样,由于缺乏欧盟对江苏投资的资料,故统计结果分析如下: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中,合同投资比重前5位是上海、浙江、山东、辽宁、天津,投资的总比重为56.07%,而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中,列合同投资比重前5位是上海、山东、四川、北京、天津,投资的总比重为53.83%。这说明,欧盟中小企业更倾向于对中国东部地区投资。
从全国吸收外资来看,列吸收合同外资前5位的依次是广东、江苏、上海、福建、山东。这与欧盟及其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前5省、市是不太一致的,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吸收外资中一半以上是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而他们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等地。
表5还显示,欧盟中小企业在青海、宁夏、新疆、贵州、海南、甘肃、内蒙古、江西、云南、黑龙江、重庆、山西、湖南、陕西、安徽、河南、湖北、河北、辽宁、山东、浙江等的合同投资比重高于欧盟企业对这些省、市、自治区的合同投资比重,而在四川、福建、吉林、广东、广西、天津、北京、上海的合同投资比重有所下降。
(四)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以德国、英国等5国为主
1.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以德国、英国等5国为主
从合同投资比重来看,欧盟各国中英国的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比重最高,依次是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5国投资的总比重达到82.60%;而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中德国对华直接投资比重最高,依次是英国、法国、荷兰、意大利,5国投资的总比重达到90.05%。合同投资比重最低的是爱尔兰,接下来依次是希腊、葡萄牙、卢森堡、芬兰。
2.欧盟各国中小企业投资产业差异大
从欧盟中小企业投资的产业结构来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第一产业中的合同投资比重最高分别是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的合同投资比重最低分别是荷兰、意大利,第一产业中的合同投资比重最低是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4国。
与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行业相比较,德国中小企业没有投资于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法国、荷兰中小企业没有投资于金融保险业,比利时、卢森堡中小企业没有投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芬兰、爱尔兰中小企业没有投资房地产业,葡萄牙中小企业没有投资于建筑业,希腊中小企业没有投资农林牧渔业。
3.欧盟各国中小企业投资地区差异大
与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一样,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达30个。但是,与欧盟各国对华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相比较,欧盟各国中小企业投资稍有变化,葡萄牙、芬兰中小企业没有在重庆投资,爱尔兰中小企业没有在广东投资。
欧盟中小企业对中国各地区的投资不仅不同于欧盟全部企业的投资地区结构,而且差异很大。表8显示,合同投资中投资西部比重在10%以上的仅有卢森堡、比利时、法国,接下来依次是奥地利、意大利、英国、德国;投资中部比重在10%以上的有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德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其中葡萄牙最高,为43.34%;西部比重超过中部的有卢森堡、丹麦、芬兰、爱尔兰、希腊。
(五)各国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接近
欧盟各国对华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也有较大的变化。表9显示,中小企业项目规模最高的是英国,接下来依次是卢森堡、丹麦、希腊、荷兰,项目规模最低的是西班牙,但整体上讲,项目规模在43~75万美元/项目之间,这说明对华直接投资的欧盟各国的中小企业差别不是太大。而欧盟各国投资的项目规模除西班牙之外都在100万美元以上,德国高达506.88万美元/项目。各国对华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均高于各国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最低的是2.14倍,最高的是德国,高达8.72倍。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是59.50万美元/项目,整体对华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是354.97万美元/项目,整体投资的项目规模是中小企业项目规模的5.97倍。
二、欧盟中小企业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度集中于制造业,其它产业相对偏低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这一倾向更为明显,这与中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情况是相一致的。中国利用外资整体上呈现第二产业快速发展,而第一、第三产业发展落后的局面。这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开放进程缓慢。
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产业倾向与中国国内的产业发展不相协调。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的数据可以计算出,1999年我国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7.65%、49.34%、33.01%,已经大大改善了三大产业长期发展不均衡、长期落后的局面。因此,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即高度集中于以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尽管能够促进中国制造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更新,但由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投资的不均衡,更容易造成中国国内三次产业发展失衡,不利于中国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
(二)投资集中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比例相对偏低
根据前面的分析,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在东部投资的比重虽然低于全国吸收外资东部地区所占的比重,但是投资的地区结构与全国是相一致的,而且对华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中国的东部地区。
由于地理位置、改革开放观念以及历史等缘故,造成中国的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而且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可以计算出,1999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GDP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56.59%、25.90%、17.51%。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如果长期不改变,只会促使中国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差距越来越大,不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均衡发展。
虽然如此,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也有改善的方面。例如,欧盟中的一些大国加大了对中国西部的投资;不论是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整体企业还是对华直接投资的中小企业,在西部投资的项目规模均高于在东部投资的项目规模。这说明,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西部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三)部分企业的家族式经营管理方式不利于技术扩散和技术进步
在对外投资中,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通常牢牢地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中国在吸收外资的过程中,尽管采用了“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甚至是有偿使用国外专用技术或签定技术转让协议,但是中国在技术推广和技术进步方面进展不大,收效不理想。原因有多方面,外方不可能转让最先进的技术,通常转让成熟的技术;中国国内由于市场分割、人才与技术等资源要素流动性差等缘故,致使转让后的技术难以推广。
同样,欧盟中小企业在其对华直接投资过程中,也难以向中方转让技术。中小企业多数是个人业主制或合伙制形式的企业,少数是有限责任制形式的企业,而且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出于保护知识产权或避免培养竞争对手,包括欧盟在内的各国中小企业不愿意转让技术,这不利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更新。
(四)投资环境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吸收外资取得重要的成就。尽管如此,中小企业来华投资的环境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假售假活动难以杜绝,影响投资环境
中国国内制假售假活动日益影响投资环境。泛滥的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各类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损害投资环境。更主要的是,制假售假活动猖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
这些违规、违法行为恶化市场环境,使得来华投资的中小企业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成本很高,阻碍潜在外商来华投资和现有外商增加投资的积极性,也极有可能诱导现有的外资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对在华的欧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50.0%的欧盟企业认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略有改善,29.7%的欧盟企业认为基本未变。这反映了中国政府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付出了努力,取得了进展,也反映了国内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的矛盾也很突出,在健全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在华中小企业融资较为困难,融资渠道少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中小企业类型多,资金需求量小、频率高;中小企业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
客观上,对于单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形式的中小企业,尽管只缴付个人所得税,不必支付企业所得税,但无权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直接融资,而且属于无限责任制企业。对于公司制形式的中小企业,尽管属于有限责任制,有权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直接融资,但是除缴付个人所得税外,还需要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而且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债券和股票都只能以柜台方式交易,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因此,无论是单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中小企业,都存在着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少的问题。
中国各金融机构由于实行风险管理,首要的是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尽可能减少不良资产,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加谨慎。
3.政府政策、服务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中小企业来华投资面临政府政策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第一,政策透明性差,政策变动大,稳定性差。调查中一些中小企业反映,国家调整的有关政策不能及时看到,尤其是国家立法部门解释的外文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版时间严重滞后。地方政府调整政策随意性大,企业无法适从。
第二,各地政府没有统一实施有关政策,差异很大,不利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中国各地方政府为实现其政绩,在吸收外资方面做文章,超越其管理权限,随意实行各种优惠政策。
第三,政府部门的效率低,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淡薄。例如,政府部门的办公时间与外资企业的上班时间不相一致,使外资企业无法去政府部门办事。
4.地方乱收费现象仍存在
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依法行政,部分地区和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税收之外的各种乱收费是目前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我们每次调查,不仅是外商投资企业而且中国的企业都反映这一问题。我们对欧盟企业调查的问卷显示,38.6%的欧盟企业认为税收之外的各种收费仅略有改变,41.7%的欧盟企业认为这一问题基本没有改变,9.4%的欧盟企业认为问题在恶化。
三、促进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增长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改善投资环境
中国自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是促进欧盟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最重要条件之一。
1.制定和修正有关法律法规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许多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废除,导致现行的经济法规相互矛盾,不利于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当前需要制定和修正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涉外领域的经济法律法规,尤其是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前面已经指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反垄断法》,防止企业垄断市场,发挥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2.深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
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一要改变过去的行政管理手段,尤其是审批为主的管理手段,加强政府部门的服务与监管意识;二要加强政府决策部门的透明度,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有与此相关的企业代表参加,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三要做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
同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诉机构和投诉部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的问题与困难。韩国政府1998年4月设立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KISC),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工作颇具成效值得借鉴。
3.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自2000年以来,国内政府部门开始开展打击制假售假活动。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全国掀起了规范市场秩序的新高潮,并且取得一定成绩。
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十分重要的,继续打击制假售假活动,打击经济欺诈、走私、骗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既可以改善投资环境,又保护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4.认真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
第一,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已经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欧盟中小企业企业不应受到歧视,给予国内企业的待遇也应当给予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经营的合法性。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其合法经营,缴纳政府规定的有关税收,各地政府部门不得侵犯其在华权益,应做好服务,保护其经营的合法性。
第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国政府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统一实施国内经贸政策,统一市场。
(二)建立并逐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不足。中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实施了一些政策,如国家经贸委专门设立中小企业司,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利率的上浮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欧盟各国对其中小企业也实行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实行税收优惠,或提供资金帮助中小企业在海外投资。
我国要吸引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必须有相应的融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1.允许外资来华设立金融机构,而且允许其经营业务多元化。一些发达国家有专门支持其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允许这些金融机构来华投资,为其中小企业服务,有利于中国吸引外资,发展经济。
2.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中国国内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扶持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
3.培育市场中介机构,评审中小企业的信誉等级。目前,特别重要的是应尽快培育市场中介机构,在市场中评审中小企业的信誉等级,为国内外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作好准备工作。
4. 根据产业政策,在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各国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例如,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在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和在华进行国际分工,可实施以上政策措施。
(三)扩大开放领域尤其是扩大服务业的开放,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会掀起中国开放新的浪潮。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常常因为中国在相关的服务贸易领域内没有开放,而无法进一步发展和扩大规模。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产业和投资地域过度集中,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限制一些领域开放。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会扩大开放领域,开放贸易权和分销权,减少地域限制、行业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等。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中国将开放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专业服务业等。
(四)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保障各地区经济的整体均衡发展
20世纪末,中国掀起了西部大开发的浪潮,国务院专门成立西部开发办公室,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西部开发的政策。21世纪初,中国将继续出台和实施西部大开放战略的具体优惠政策。我们认为:除了在税收上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外,还要多方面鼓励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西部地区;扩大开放领域,包括资源性产品的开发、金融保险等服务贸易领域;重点发展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教育等应在更大程度上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来华投资;促进西部解放思想和观念,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五)实行灵活多样的引资方式,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举措,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前面的分析显示,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因此,我国应在传统的利用外资方式基础上,采用多种利用外资的方式,如跨国并购、转让—经营—转让(TOT)、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以便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1.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结合。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尤其是一些竞争性领域,有步骤地有选择性地允许外资进入,通过转让经营权、出售股权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将会给我国利用外资带来新篇章、新天地。
2.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要引进包括中小企业的各类型企业投资。不仅要引进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而且要引进中小企业,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产业链,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我国吸引德国大众公司在全球的100多家配套企业来华投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3.不仅注重直接投资,还要重视间接投资。在21世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商对我国间接投资有很大的潜力,尤其是证券投资。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允许和实施跨国并购。例如,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改变了限制外商投资的做法,而是全方位地鼓励外商投资,允许新建合资、合作、独资、并购等。1999年韩国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分别达到155亿美元、85亿美元,在亚洲仅次于中国。
此外,在新世纪里应进一步加强中国与欧盟的双边合作。
作者:“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发展研究”课题组 本报告执笔人:胡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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