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否定政府的作用。政府不能“无为而治”。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更好地为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支撑平台。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要积极利用农民工流动和进城就业对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的示范作用。因此,培养新型农民离不开对进城农民工问题的高度关注,可以从加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优化农民工培训、维权和信息服务体系,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环境入手,为农民打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发展平台。
其二,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乃至整个宏观体制改革。要在管理上建立能体现农民利益的制度制约官员的行为,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三,要进行基层组织体系创新。这就是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和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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