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展我区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我区相应成立了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为了使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杜绝推诿,尽职尽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拟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为确保我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设立为2006年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
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 杨志新 政府区长
副组长: 马宏伟 区委副书记
蔡启跃 区委常委
赵则建 政府副区长
宋亚君 政府副区长
乌拉孜 政府副区长
成 员: 陈颂勋 达坂城镇党委书记
屈建民 东沟乡党委书记
马 瑜 西沟乡乡长
赵 斌 建设局局长
杨建忠 交通局局长
王华牛 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
杨 传方 国土分局局长
罗秉红 规划分局局长
敬 伟 公安部分局消防科科长
邱永成 经济委主任、安监局局长
代玉柱 财政局局长
郭 强 环保局局长
郭文祥 行政执法局局长
夏鸿斌 林水局局长
谭 宁 农牧局局长
徐 文 司法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基建办,由区政府副区长宋亚君担任主任,建设局局长赵斌担任副主任,成员为基建办工作人员。
二、在项目建设前,各乡(镇)政府及涉及到的村委会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宣传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工程建设,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三、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
为发挥项目所属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项目所属单位是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区基建办负责对工程的各项程序进行监督指导。
1.项目确定后,测绘、规划、地勘、计、工作由区基建办协助项目单位派专人办理前期手续;规划局、土地局、环保局、农牧局、林水局配合工作。
2.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土地审批、消防审批、建设审批、征迁审批手续,由区基建办协助项目单位专人办理前期手续;规划局、土地局、环保局、农牧局、林水局配合工作。
3.征迁(耕地、房屋、树木、管线、渠系等)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建设局、规划局、土地局、农牧局、林水局、执法局、宣传部配合开展工作。
4.前期工作完成后,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由区基建办协助项目所属单位专人办理,招标时项目所属单位做业主单位,委托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
5.施工及监理工程合同的签定、施工的管理由乡镇负责实施。建设局、规划局、土地局、环保局、农牧局、林水局、执法局、财政局配合开展工作。
四、建设过程中事宜
1.发挥各项目所属单位的管理主动性,由各项目所属单位派专人担任业主代表,区基建办派专人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指导。
2.工程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由乡镇按合同规定负责审批,区基建办、区财政局进行监督。
3.设计变更等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在不增加造价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变更,并报领导小组。对重大变更或新增工程量由领导小组开会决定。
4.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各项目所属单位业主代表负责对工程资料的收集及规整,区基建办进行指导。
五、建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确定被拆迁土地权属、类型、数量,签订征地协议,根据施工放线确定的用地界线,由区土地分局、区林水局、区农牧局、乡(镇)政府、村委会、施工单位及被征地个人,到实地现场丈量被征地的类型、数量,并签字确认。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标准,与被征地个人签订征地协议。
(二)兑付征地拆迁费
征地补偿费由各乡镇政府直接兑付到被征地个人。兑付征地补偿费前,对丈量兑付面积被征地农户无异议后,方可兑付;被征地农户对丈量兑付面积有异议的,复核两次后不再复核。
(三)施工临时用地问题
施工便道和施工场地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本着从严控制土地面积。确需占用耕地的,经领导小组批准按规定进行临时用地补偿使用。
(四)施工超占、压埋、毁坏土地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尽量避免超占和压埋土地。如施工不当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在3日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业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赔偿青苗费,并复垦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总则: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建设工作,确保建设的顺利建成。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并把任务分配到到人,限期完成。同时,建立考核制度,将工作纳入责任人的年底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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