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新发展。人们在学习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过程中,也同时提出了这样一个应予解答的问题,那就是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这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则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那么应如何来看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两个不同的奋斗目标呢?它们是否一回事?倘若不是,又应作何理解呢?对此,笔者拟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出发谈一点浅见。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任何一件事物,其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是既相互区别、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或者说既是矛盾着的对立,又是矛盾着的统一,而非彼此间完全截然对立的东西。由此出发,我们来看待构建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两个我们党提出的不同奋斗目标,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二者既是一回事,又不是一回事。所谓是一回事,就是它们都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主题而提出来的。而所谓它们不是一回事,则指其是在统一于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一总体布局的大前提下,就有关我们国家整个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问题所分别提出的不同重大战略任务。因此,从矛盾对立统一说的角度上而言,它们虽是两种不同奋斗目标的提法,但其并非毫不相干,甚至于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物,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辨证统一体。具体而言: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年党的“十六大”在深刻阐述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同时,就曾非常明确地指出:我们所要全面建设的“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须是要达到“六个更加”即“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具体要求。由此可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同当年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具体达到的“六个更加”之一的“社会更加和谐”要求的基本精神是完全相吻合的。换言之,也即我们现在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非但不是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矛盾,相反则是这一奋斗目标中所必须具有的一项重要内容,或者说是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一个内在的必然要求,而非什么人主观随意性的结果。否则,所谓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就要大打折扣了,至少可以说它不是完全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构建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在进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当然,它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的任务而已,而非其全部。
其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以实现社会和谐为基础。古今中外的不少历史事实表明,一个国家或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与否,这除了取决于执政者们政治决策的正确与否外,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当时整个国家或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否。不然的话,倘若一个国家或社会总是动荡不安、人心不稳、社会生活很不和谐的话,那么它要求的发展与进步,就只能是失之于空谈。在这方面,建国以来我们就有着深刻的经验教训。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成就,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步伐是缓慢的,人民生活长期未能得到应有改善,属于当时世界上为数众多的贫穷国家之一。何以会造成这样一种状况?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点,恐怕就跟我们党自1956年“一化三改”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重大偏差,在实践中错误地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由而导致党内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不和谐是有一定关系的。而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短短二十几年间,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之所以取得了大大超过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并为世人所瞩目的巨大成就,使今日中国不但成为政治上早已站起、而且在经济上也开始站起来了的大国,其根本原因也恐怕就在于我们党在实践中摒弃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提法,并在领导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注意采取有效措施,来及时化解某些党内矛盾和社会矛盾,以求得整个党内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倘无此,短短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是不可能使今日中国发生如此惊人的巨变。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所以,我们今天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很关键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把逐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作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重要一环。这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才有可能最终成为美好的现实,而非海市蜃楼。
最后,构建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互为条件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这是因为,经济是基础。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才能不断为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创造所必需的雄厚物质基础,进而也才能使和谐社会得到持续的保障和巩固。否则,所谓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只能是束之高阁的东西,要么是真实,要么是难以持久。这一点,对于我们现阶段来说颇具现实指导性。原因是我国虽经过建国、尤其是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综合国力得到全面大幅度提升,2005年GDP总量位居世界第四,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仅有1700美元,排在世界第80多位,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普遍来说还并不富裕。尤其还应看到的是,当前现实生活中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大多数是起因于经济利益问题。因此,我们要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中心任务,就是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解决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进而为实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实质上就是为达到此目的而奋斗的。所以,可以这样说,倘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带来的强大社会经济实力作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就很可能是纸上谈兵。
另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夯实一个牢固的社会基础。因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一很重要的社会政治前提条件,那就是国家要稳定、社会要和谐,而切不可与之相反。这样,全社会成员才能在共同的奋斗目标下,去同心同德、团结奋斗。而要做到这一点,其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必须从实现社会和谐前提出发,只要不是敌我矛盾,就要及时而有效地消除某些不和谐之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出一个文明和谐的氛围。否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便难以顺利实现。例如:对当前社会中存在的诸如地域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公现象明显、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日见突出、弱势群体保障不力等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倘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地予以化解和消除,而是任其发展下去,那么它非但会对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产生某些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还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构建和谐社会对于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来说,不能不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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